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顏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1號 再審聲請人 顏敏雄 一、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08年 度中簡字第1020號、108年度簡上字第384號),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聲請再審事件裁定,聲請再審。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 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 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