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顏敏雄、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樹生、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廖孟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1號 再審聲請人 顏敏雄 再審相對人 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生 再審相對人 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孟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08年度中簡字第1020號、108年度簡上字第384號),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聲請再審事件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聲請再審事件裁定,聲請再審。因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1年4月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4月8日送達,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