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顏敏雄、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樹生、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廖孟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顏敏雄 再審相對人 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生 再審相對人 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孟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12 月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5號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裁定 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1月10日送達,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