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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學德謝長志楊雅婷

再審聲請人 顏敏雄

再審相對人 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生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孟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1月10日送達,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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