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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陳宗賢

原 告
鼎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英士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原告與被告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東方海外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4,157,5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1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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