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鼎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邱英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鼎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英士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原告與被告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東方海外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4,157,5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1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