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1號
- 原告
- 鼎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英士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智
原告與被告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東方海外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4,157,5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1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001號
原告與被告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東方海外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4,157,5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1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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