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號

返還租賃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劉育綾

原告
江國寶
原告
江國源
原告
江謝金枝
被告
順天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源
被告
高春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之地上物交付原告,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地上物及土地於110年原告起訴時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7,398元(計算式:110年房屋課稅現值678,000元+110年公告土地現值5,094元/平方公尺×面積1,217平方公尺=6,877,398元)。至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乃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77,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