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陳信宇
- 原告可洛洛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可洛洛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宇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幸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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