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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公司印章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廖純卿
  •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 原告
    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文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被 告 陳文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公司之大、小章返還與原告,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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