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美玲、陳文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被 告 陳文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公司之大、小章返還與原告,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