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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6號

給付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蕭一弘

原告
大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諺
訴訟代理人
洪鈺婷律師
被告
陳木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9日星期四(含)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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