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大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王俊諺、陳木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大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諺 訴訟代理人 洪鈺婷律師 被 告 陳木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9日星期四(含)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