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7號
- 原告
- 洪東陽
- 被告
- 盛陽傳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傑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與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起訴,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