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蕭一弘

原告
媽媽樂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千
被告
王念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9日星期四(含)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