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媽媽樂居家清潔有限公司、陳惠千、王念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78號 原 告 媽媽樂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千 被 告 王念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9日星期四(含)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