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88號
- 原告
- 瑞松科技彩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濬
- 被告
- 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志成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誠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1,603元,應繳裁判費9,0
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