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0號
- 原告
-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興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俊逸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8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413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