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旭振企業有限公司、李柏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俊逸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8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4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