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瑪麗安生技有限公司、鍾舒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瑪麗安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舒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凱美麗產業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