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蔡嘉裕
- 原告楷雄水電工程行即林昆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05號 原 告 楷雄水電工程行即林昆賢 訴訟代理人 洪嘉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0,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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