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賴琤如即國鋼工程行、李玉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賴琤如即國鋼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李玉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狗福事業有限公司、奕峯多媒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4萬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