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廖純卿
- 原告黃世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黃世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豐冷氣空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1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3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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