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45號
- 原告
- 黃世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豐冷氣空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1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3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145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豐冷氣空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1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3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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