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大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馮文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大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文通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番王平價海鮮美食即李淑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本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