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6號
- 原告
- 大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文通
- 訴訟代理人
-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番王平價海鮮美食即李淑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15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番王平價海鮮美食即李淑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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