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利德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黃頌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9號 原 告 利德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頌德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36萬3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2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