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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夏一峯

原告
利德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頌德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36萬3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2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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