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特克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柏納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 告 特克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納德(Bernard PL ICHON)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力旺智慧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8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2,01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 用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