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瑞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林瑞卿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