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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宗成

原告
允竑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俞君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慧鈴律師
被告
八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稚鈞

上列當事人閻請求給付工程款及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就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1,175元,另就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核定為80萬元,合計為2,871,1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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