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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巫淑芳

原告
吉香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娟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華成即彭翠玉之繼承人、被告朱育賢即彭翠玉之繼承人、被告朱凱揚即彭翠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5,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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