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02號
- 原告
- 吉香屋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麗娟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華成即彭翠玉之繼承人、被告朱育賢即彭翠玉之繼承人、被告朱凱揚即彭翠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5,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