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巨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莊博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18號 原 告 巨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博彥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固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9萬77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7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