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2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鄭昕宇
被告
豐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興俞

上列當事人間為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1,593元。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

二、查,原告雖就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等提起訴訟,惟觀諸前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為準,不併計地上物之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萬3,571元(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乘以所占用面積,28.6737097≒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