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2號
- 原告
- 鄭昕宇
- 被告
- 豐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興俞
上列當事人間為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1,593元。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
二、查,原告雖就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等提起訴訟,惟觀諸前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為準,不併計地上物之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萬3,571元(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乘以所占用面積,28.6737097≒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