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33號
- 原告
- 正瑜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正光
- 代理人
- 沈昌憲律師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特電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
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467萬7147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1184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萬68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