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陳煜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3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生智權有限公司、陳筠麒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6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8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68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