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39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陳煜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生智權有限公司、陳筠麒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6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8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8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