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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代位求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林秀菊

  • 當事人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與被告五盛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彭岑凱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五盛營造有限公司、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代位求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6,55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9,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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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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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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