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森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正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森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