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93號
- 原告
- 何林彩鑾
- 被告
- 技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洪瑞彰
上列當事人間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萬7,135元。
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確認被告關於本院90年度執全字第2007號假扣押債權不存在,本院依職權調取90年度執全字第2007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認定原告否認之債權數額為新臺幣(下同)364萬2,500元,假扣押裁定範圍亦為364萬2,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4萬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1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