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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9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何林彩鑾
被告
技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瑞彰

上列當事人間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萬7,135元。

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確認被告關於本院90年度執全字第2007號假扣押債權不存在,本院依職權調取90年度執全字第2007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認定原告否認之債權數額為新臺幣(下同)364萬2,500元,假扣押裁定範圍亦為364萬2,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4萬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135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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