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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9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許石慶

原告
捷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美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25萬23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2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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