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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王詩銘

原 告
宗大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璧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令偉、高玉娟、林帝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100元。

理由

一、原告與被告侯令偉、高玉娟、林帝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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