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39號
- 原告
- 蔡文祥
- 訴訟代理人
- 楊杰霖律師
- 被告
- 蕭基壁
- 被告
- 劉晏伶
- 被告
- 蕭子翔
- 被告
- 蕭郁儒
- 被告
- 成陽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兩造共有坐落梧棲區大庄段大庄小段355-11地號土地及同段355-12地號土地准予變賣,就其價金以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是以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各該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結果(註:計算明細如附表)為認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萬2667元【計算式:0000000元+210667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地號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 (元/㎡) 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 1 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239 16000 24分之2 1,652,000元 2 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58 16000 24分之2 210,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