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蔡文祥、蕭基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39號 原 告 蔡文祥 訴訟代理人 楊杰霖律師 被 告 蕭基壁 劉晏伶 蕭子翔 蕭郁儒 成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兩造共有坐落梧棲區大庄段大庄小段355-11地號土地及同段355-12地號土地准予變賣,就其價金以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是以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各該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結果(註:計算明細如附表)為認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萬2667元【計算式:0000000元+210667元=0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曾右喬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地號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 (元/㎡) 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 1 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239 16000 24分之2 1,652,000元 2 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58 16000 24分之2 210,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