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59號
- 原告
- 碧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霞
- 訴訟代理人
- 韓銘峰律師
- 被告
- 黃建鴻
羅玉玲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
告起訴第一項及第二項聲明部分係以一訴主裝數項標的,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於聲明第三
項係請求給付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
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5,900元(317
100+138800=45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