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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5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碧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霞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被告
黃建鴻

羅玉玲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

告起訴第一項及第二項聲明部分係以一訴主裝數項標的,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於聲明第三

項係請求給付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

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5,900元(317

100+138800=45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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