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碧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蔡碧霞、黃建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59號 原 告 碧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霞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被 告 黃建鴻 羅玉玲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第一項及第二項聲明部分係以一訴主裝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於聲明第三項係請求給付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5,900元(317100+138800=45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