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69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楊正棟
原告
楊正棋
原告
楊鴻池
原告
楊清祥
原告
楊順雄
被告
中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啟昭
被告
葉XX
被告
曾XX
被告
葉XX
被告
洪XX
被告
中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協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長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葉啟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標示部分有通行權存在,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而非以通行鄰地之面積及公告現值為其增加利益之計算基準。至聲明第2項請求之目的係為便利原告通行,為在聲明第1項容忍通行權訴訟之附帶請求,自經濟上觀之並無獨立性,訴訟利益一致,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毋庸併算其價額,應以訴之聲明第1項即原告土地因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價額定之,故請原告補正其所有土地因通行權存在而增加之利益數額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計算裁判費及繳納到院。如未能依上開規定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另本件原告於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中就部分被告姓名僅記載「葉**、曾**、葉**、洪**」,未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是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亦請一併補正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被告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補正,逾期不補正、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