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合資契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謝兆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謝兆明 訴訟代理人 唐正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君豪即豪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合資契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5,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