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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合資契約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謝長志

  • 原告
    謝兆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謝兆明 訴訟代理人 唐正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君豪即豪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合資契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5,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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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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