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91號
- 原告
- 謝兆明
- 訴訟代理人
- 唐正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君豪即豪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合資契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5,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39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君豪即豪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合資契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5,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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