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15號
- 原告
- 謝岳勳
謝亞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逸工程有限公司、紀俊男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7,720元。
理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逸工程有限公司、紀俊男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8,7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各500元(合計1千元)外,尚應補繳2萬7,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