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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王詩銘

  • 原告
    謝岳勳謝亞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謝岳勳 謝亞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逸工程有限公司、紀俊男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7,720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逸工程有限公司、紀俊男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萬8,7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各500元( 合計1千元)外,尚應補繳2萬7,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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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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