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吳柏賢即鈦吉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16號 原 告 吳柏賢即鈦吉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峰允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