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灣達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戴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25號 原 告 台灣達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戴璟 訴訟代理人 馮宜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運處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9萬6000元【詳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4萬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