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陳和逸、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施俊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76號 原 告 陳和逸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係確認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0574號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珍等間,返還借款在新臺幣(下同)830,526元及自民國9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相關利息債權不存在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0,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