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7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許惠瑜

原告
陳和逸
被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係確認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0574號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珍等間,返還借款在新臺幣(下同)830,526元及自民國9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相關利息債權不存在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0,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