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87號
- 原告
- 陳献章會計師即浩達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 破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茂松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432號),惟被告普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茂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萬元,應繳裁判費56,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