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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蔡家瑜

原告
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埕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萬2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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