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李介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埕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萬2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