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齊盈工程有限公司、陳科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16號 原 告 齊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9,055元(計算式:1,678,355+770,7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