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31號
- 原告
- 林慶智
- 原告
- 林慧宜
- 原告
- 林慧音
- 原告
- 吳淑絹
- 原告
- 楊美錦
- 原告
- 蔡馥羽
- 原告
- 蔡汶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崇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安、柏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樂怡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3,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