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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44號

返還借名登記土地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謝慧敏

原 告
永烜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桂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9萬2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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