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66號
- 原告
- 辰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冠斌
- 被告
- 鎮榮太陽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蘇圃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係分別請求被告鎮榮太陽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44萬元、被告蘇圃慷給付120萬元,核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上開規定,自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4萬元(計算式:144萬元+120萬元=2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星期二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