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煒璨(原名:陳建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71號 原 告 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煒璨 原 告 陳煒璨(原名陳建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志昇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2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