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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7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巫淑芳

原告
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煒璨
原告
陳煒璨(原名陳建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志昇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2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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