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大賦設計有限公司、陳俊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77號 原 告 大賦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共享世紀股份有限公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4,7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