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東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詩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92號 原 告 東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詩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聯思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4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