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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93號

給付財務報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劉育綾

原告
繼開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堅
被告
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和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財務報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提供其自民國106年起之財務報表及決議,並許可原告查閱決算報告,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此項訴訟標的無市場客觀價額,其利益難以衡量,且原告未於起訴狀內陳報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利益為若干,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按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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