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興創有限合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96號 原 告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張閔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助信律師即林新雄即三和工程行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4,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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